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硝酸咪康唑乳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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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联邦制药硝酸咪康唑乳膏

  • 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19994059
  • 生产企业: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
  • 适应症:1. 由皮真菌﹑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﹑指(趾)甲感染;口角炎﹑外耳炎。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,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发性感染。2. 由酵母菌(如念珠菌等)和革兰阳性细菌引起的阴道感染和继发感染。
  • 用法用量:本品为皮肤科及妇科用药类非处方药药品。1. 皮肤感染外用,涂搽于洗净的患处,早晚各1次,症状消失后(通常需2~5周)应继续用药10天,以防复发。2. 指(趾)甲感染尽量剪尽患甲,将本品涂擦于患处,一日1次,患甲松动后(约需2~3周)应继续用药至新甲开始生长。确见疗效一般需7个月左右。3. 念珠菌阴道炎每日就寝前用涂药器将药膏(约5克)挤入阴道深处,必须连续用2周。月经期内也可用药。二次复发后再用仍然有效。
  • 相关疾病: 手足癣 手癣 足癣 香港脚 慢性黏膜皮肤念珠菌病 慢性皮肤黏膜念珠菌病 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病 股癣 花斑癣 汗斑变色糠疹 皮肤念珠菌病 念珠菌病 头癣 外耳道炎 外耳道疖 弥漫性外耳道
  • 药品规格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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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名称 硝酸咪康唑乳膏

通用名称 硝酸咪康唑乳膏

品牌 珠海联邦制药

生产企业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

分类 西药

主要成份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硝酸咪康唑0.02克,辅料为单硬脂酸甘油酯﹑白凡士林﹑液体石蜡﹑二甲基亚砜﹑卡波姆﹑16-18醇﹑司盘-60﹑尼泊金乙酯﹑尼泊金丙酯﹑聚山梨酯80﹑甘油﹑三乙醇胺。

性状&剂型 本品为乳剂型基质的白色或类白色软膏。

适应症 1. 由皮真菌﹑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﹑指(趾)甲感染;口角炎﹑外耳炎。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,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发性感染。2. 由酵母菌(如念珠菌等)和革兰阳性细菌引起的阴道感染和继发感染。

规格 2%。

用法用量 本品为皮肤科及妇科用药类非处方药药品。1. 皮肤感染外用,涂搽于洗净的患处,早晚各1次,症状消失后(通常需2~5周)应继续用药10天,以防复发。2. 指(趾)甲感染尽量剪尽患甲,将本品涂擦于患处,一日1次,患甲松动后(约需2~3周)应继续用药至新甲开始生长。确见疗效一般需7个月左右。3. 念珠菌阴道炎每日就寝前用涂药器将药膏(约5克)挤入阴道深处,必须连续用2周。月经期内也可用药。二次复发后再用仍然有效。

不良反应 偶见过敏﹑水疱﹑烧灼感﹑充血﹑瘙痒或其他皮肤刺激症状。非常罕见血管神经性水肿﹑荨麻疹﹑湿疹﹑接触性皮炎﹑红斑﹑骨盆疼(痉挛)﹑阴道刺激﹑阴道分泌物和给药部位不适。

禁忌 已知对硝酸咪康唑或本品其他成份过敏者禁用。

注意事项 1. 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(如口﹑鼻等)。2.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。3. 治疗念珠菌病,需避免密封包扎,否则可促使致病菌生长。4.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﹑红肿等情况应停药,并将局部药物洗净,必要时向医师咨询。5. 用于妇科疾病时: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;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,防止重复感染。6.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,过敏体质者慎用。7.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。8.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9.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10.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,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11. 出现局部敏感或过敏反应,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咨询医生。12. 当性伴侣被感染时也应给予适当的治疗。13. 本品为局部用药,不得口服。如被意外大量口服,如需要可采用适当的胃排空措施。

硝酸咪康唑乳膏 细节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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